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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應該限制人們執行程式的自由

作者為 Richard Stallman

自由軟體是指由使用者所控制的軟體,而不是反過來。也就是說,軟體具有軟體使用者應有的四種基本自由。列表的開頭就是自由之零,亦即依照你的想法執行該程式的自由,無論任何目的。

某些開發者建議在軟體的授權條款加入不能用於某些用途的限制,但這是一條災難性的不歸路。本文會解釋為什麼不能限制自由之零。這類限制幾乎沒有任何好處,而且可能會讓自由軟體社群分崩離析。

首先,讓我們釐清自由之零的意義。這意味著軟體的散佈不能限制您使用它的方式。但這並不表示您就因此而可以免於法律的制裁。舉例來說,欺詐在美國是犯罪,我認為這是一項正確且恰當的法律。不論是哪個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使用自由軟體來進行欺詐都是違法的。

在欺詐視為犯罪的國家,防止欺詐的授權條款是多餘的。但是為什麼不加一個條款禁止自由軟體用於酷刑呢?畢竟國家對於「安全部隊」在執行酷刑時經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禁止酷刑的條款並沒有辦法落實執行,因為任何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都是由國家來執行的。想要執行酷刑的國家就會選擇忽略這類條款。當美國酷刑的受害者試圖起訴美國政府時,法院將會駁回這些訴訟,理由是他們的被對待的情況是國家機密。如果軟體開發者試圖以將其軟體用於酷刑為理由,控訴美國政輔違反其條款,這類起訴也會被駁回。一般來說,各國都會為其想做的可怕的事情想好合法的藉口。擁有強大遊說團體的企業也能做到一樣的事情。

那麼可以加一些條款用來禁止某些特別的私人活動嗎?舉例來說,PETA 可能會提出不得使用軟體對脊索動物造成傷害的授權條款。或是例如加一個條款禁止使用特定程式來製作或發佈穆罕默德肖像。又或是禁止程式用於胚胎實驗。或是禁止用於製作未經授權的音樂副本等等。

這些條款到底有沒有辦法強制執行?這是存疑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是以版權法規為基礎,試圖以這種方式強加使用條件通常已超過版權法規的允許範圍,並以相當危險的方式拓展它。試想:如果書籍的授權條款限制你只能在某些情況下應用書中的資訊會怎樣?

如果這些條件在法律上可以強制執行會怎樣?這是好事嗎?

事實上,軟體可以應用於各式各樣的活動,而人們對於每種活動都有相當紛歧的道德觀。我恰巧認為這四種不尋常的活動是合法的,而且不應該被禁止。特別是我支持使用軟體對動物進行醫學實驗,以及用於處理肉類。我捍衛動物權利活動家的人權,但我不同意他們的觀點,我不想讓 PETA 可以限制軟體的使用方式。

由於我不是和平主義者,所以我也不同意「非軍事使用」條款。我譴責侵略戰爭,但我並不反對反擊。事實上,我支持軍隊切換到自由軟體的各種努力,因為這樣他們就可以檢查後門與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監視功能。

一般來說我也不反對商業,所以我反對限制商業用途。一個只准用於娛樂、愛好與教育的軟體系統對於我們日常會拿電腦來做的事來說太狹隘了。

我已經闡述了對其它政治問題的一些看法,如關於可能符合或不符合正義的活動。你的觀點可能會有所不同,這正是重點所在。如果我們接受帶有使用限制的軟體作為如 GNU 之類的自由作業系統的一部份,人們會提出許多不同的使用限制。可能會有禁止用於肉類加工的軟體、只禁止用於豬隻的軟體、只禁止用於乳牛的軟體以及僅限於猶太食品的軟體。某個討厭菠菜的人可能會寫一個只能用來加工除了菠菜以外的任何蔬菜的程式。也可能會有只能用於 RAP 的音樂程式,另外的某些程式也許只能用於古典樂。

結果將會是一個你無法用於任何用途的系統。因為每次只要你想做什麼事情,你都必須檢查許多授權條款來看看系統中的哪些部份不受此工作限制。

使用者會如何回應?我認為此時他們反而多數會使用專有系統。在自由軟體授權裡允許加上各式各樣的限制條款將會導致使用者流向非自由軟體。試圖透過自由軟體中的使用限制條款來防止使用者做某些事就像是想要拿又長、又直、又軟的義大利麵來推動物體一樣徒勞無功。

甚至比徒勞無功更糟糕,這也是錯誤的,因為軟體開發者不應該有如此權力凌駕於使用者之上。想像一下,賣筆的時候加上一些授權條款限定只能用它來寫某些主題或內容,這會非常令人厭惡,我們不應該支持這類條款。軟體也一樣。如果你創做出了具有通用價值的東西,例如筆,人們可能會用它來書寫任何東西,甚至是可怕的東西,像是折磨持不同政見者的一紙命令,但你沒有權力透過筆控制人們的活動。文字編輯器、編譯器或是核心也是如此。

當你決定你要實作哪些功能時,你確實有機會可以決定你的軟體可用於什麼地方。你可以編寫主要用於你認為是正面用途的軟體,而且你沒有義務編寫任何你認為可能會用於不當活動的功能。

結論很清楚:程式不能限制使用者要拿它來做哪些工作。自由之零必須完整。我們必須停止酷刑,但我們不能透過軟體授權條款來做這件事。軟體授權條款適當的任務是建立並保護使用者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