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威胁建立新型垄断
今年,美国一些企图垄断数据库信息公共使用权的公司正试图推动一项立法——这将首次确立对公开已知信息重复使用的私人垄断。他们采取"好议案裹挟坏议案"的策略:所谓"坏议案"是 HR 354号法案,而"好议案"则是 HR 1858号法案。
这种手法我们应当很熟悉了。首先,某位议员会提出一项极其荒谬的法案——要么向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输送巨额利益,要么赋予其不当权力,完全违背公共利益。这自然会激起其他将被该法案侵害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
于是,第二位议员会提出一份更为谨慎的法案,措辞更严谨,增设若干保障条款,规避某些明显的权力滥用,将利益输送对象略微扩大到更多特殊利益集团——但本质上仍在侵蚀公共财政或公众自由。
这第二项法案往往因其"折中"姿态而备受赞誉。那些原本可能反对此类立法的利益集团,此刻却不得不支持它,只为阻止更恶劣的第一项法案通过。当反对声浪逐渐平息,这项折中法案便会顺利通过,而社会则就此滑向更糟糕的境地。
几年后,当初提出第一项法案的议员可能又会故技重施。倘若我们每次都选择妥协退让,久而久之,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就能如愿以偿地攫取他们想要的一切。
这一次的"恶法"是 HR 354号法案——该法案实质上将允许事实通过电子数据库的收录而变成私有财产。根据该法案,即使在出版物中引用某个数据库超过少量事实也将构成违法,除非你能从其他渠道获取这些信息——而这往往不可能实现,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某些特定类别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其他原始来源。
以职业体育比赛比分为例:当电脑记录下比赛得分时,其存储系统即构成数据库。根据HR 354法案,若报社定期刊载这些比分,竟会构成违法行为。
HR 354号法案或将使"网络解决方案公司"永久垄断互联网域名数据库,导致顶级域名的管理方式永远无法改变。
根据 HR 354法案,任何计算机程序都将被视为数据库。这意味着,如果某个程序的用户界面和 API(应用程序接口)相关信息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那么开发任何兼容程序都将被禁止。这对自由软件的未来将是毁灭性打击。
更令人不安的是,许多由政府委托企业维护的公共记录数据库,将摇身变为这些公司的私有财产。
而 West 出版公司将重新垄断美国大部分地区法律诉讼所需的关键数据。该公司维护着法院判决数据库,而某些法院竟要求诉讼状必须按照 West 数据库中的页码来引用这些判例。
West 公司曾试图通过声称其页码编排享有版权,来阻止公众从其高价服务之外获取必要信息,但联邦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法院认定这些页码编排缺乏创造性,因此不受版权保护。然而这些内容确属数据库范畴,HR 354法案将禁止他人向公众提供这些数据——从而赋予 West 公司对法律本身的永久垄断权。
HR 354法案还将阻碍科学研究、家谱调查、股价发布等诸多生活与工作领域。难怪该法案已遭到强烈反对。虽然最高法院可能以其违宪为由驳回该法案,但没人愿意寄希望于此。于是便有了 HR 1858——今年所谓的"好"法案。
HR 1858法案明确规避了多数极端问题,确立了一种范围较窄的垄断形式,允许在不同类型的数据库中使用相关事实数据,或允许在非电子数据库中的任何使用。
因此,在 HR 1858法案下,您仍可在文章中刊载比赛比分,因为文章不被视为数据库。编写兼容软件也不会面临新障碍,因程序同样不构成数据库。
HR 1858法案同时排除了用于运营互联网的数据库(但未排除未来可能用于管理全球性系统的数据库,即便这些系统的重要性不亚于当今的互联网)。该法案还豁免了联邦政府制作或委托制作的数据库(但默认情况下并不涵盖州级政府相关数据库,这构成了 HR 1858法案的重大漏洞)。
众多机构正在支持 HR 1858法案——包括许多大学和专业组织。部分支持信函明显透露出对某种垄断权力的渴望。
HR 1858法案的危害性远低于 HR 354——若必须二者择一,我们理应选择 HR 1858。但难道我们只能在大幅丧失自由与小幅丧失自由之间作出选择吗?
这些法案的倡导者自然为他们限制自由的主张提供了理由,声称若不能垄断数据库内容,就无人愿意维护数据库。但此论断毫无具体实证,纯粹基于一种信条:即普遍认为若不能垄断成果,就无人愿做任何事。
就在数年前,人们针对软件也发表过同样论调——认为若不能垄断软件就无人愿意编写程序。自由软件运动已证明这种观点纯属谬误,我们在此过程中彻底驳斥了这种普遍假设。自私并非人性的全部。至少有一种智力劳动,其成果无需垄断也能持续产出。
但数据库终究不同于软件。若没有数据库垄断法的激励,真会有人愿意开发数据库吗?
事实胜于雄辩——数据库开发早已在持续进行。目前已有众多电子数据库可供使用,且其数量有增无减。更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类型的数据库实则是人们出于其他目的开展活动时,自然产生的副产品,甚至是必要前提条件。
数据库公司无法否认这一事实,便以未来不确定性相要挟:"或许今日尚有人开发,但十年之后必将无人问津——除非赋予我们特权。"
未来十年究竟如何发展,我们无从知晓,他们同样难以预料。互联网经济格局瞬息万变,无人能断言其走向。或许到2009年,商业数据库将从互联网消失;又或许它们将大获成功。可能志愿者网络会维护所有人需要的数据库;也可能广告收入将为数据库企业提供丰厚利润——届时仅需一项弱化版法令规定"若转载本数据库须连带转载广告",就足以保障其利益。这一切,谁又能断言呢?
我们唯一能确定的是:变革终将到来——若今年通过数据库法案,不出数年便会过时。但任何废除该法案的尝试,必将遭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这些数据库公司将如常挥舞"末日预言"大旗来维护特权,声称:"既然我们存活至今,就证明法案行之有效。"
执意在今年仓促推行这项限制性政策,只为解决一个纯属臆测的"问题",实属不智,甚至更为不堪。数据库垄断将剥夺公众自由,是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屈膝投降,这种草率立法根本缺乏明确的公共需求支撑。我们理应让互联网自由发展,待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浮出水面。
若您是美国选民,请立即致函国会议员:若需在 HR 354与 HR 1858两种数据库法案版本间作出抉择,请选择 HR 1858;但最终表决数据库立法时,无论内容如何,请投下反对票。
我已起草参考信函模板,但请谨记:亲拟内容更具说服力。请务必邮寄纸质信函——电子邮件难以引起立法者重视,因其深知群发之易。措辞须得体而不失力度,建议控制在20行以内。同时请将信件抄送至 database-letters@gnu.org。
尊敬的[议员姓氏]议员阁下:
国会正在审议确立电子数据库新型垄断权的法案。本人对此持根本反对立场,因其将限制计算机用户的自由。公共知识范畴的事实传播权,绝不应被私营利益所掌控。作为促进商业的手段,此举为时过早——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在1999年仓促通过此类法案实属不智。
当前该法案存在多个审议版本:HR 354尤为激进危险,HR 1858相对缓和。若需在二者间表决,恳请选择 HR 1858。但待数据库垄断法案进入最终投票阶段时,无论具体条款如何,我郑重敦促您投下反对票。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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