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技术中立和自由软件

专有开发者反对立法倾向于自由软件时经常争辩说这样做违反了 “技术中立” 的原则。这个结论是错的,但是错在哪里呢?

技术中立是一个原则,它说政府不应该对具体技术强加好恶。例如,条例不应该规定政府机构应该使用固态存储器还是磁盘,也不应该制定使用 GNU/Linux 或者 BSD。反过来,政府机构应该让投标者提议他们可行的技术方案,并按照通行的规则选出最优或者最经济的合同。

技术中立原则是合理的,但是有其局限。有些技术是有害的;它们可能会污染空气或污染水、强化抗药性、伤害使用者、伤害生产者或者导致大量人失业。这些技术应当被征税、规范、限制乃至禁止。

技术中立原则仅适用于单纯的技术决定。它不是 “道德中立”,也不是 “社会中立”;它不适用于道德和社会问题的决策——比如在自由软件和专有软件之间做选择。

举例来说,当政府为了国家的计算主权采取了迁移到自由软件的政策,并领导人民走向自由与合作;这就不是一个技术偏好。这是一个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政策,不是技术政策。政府在维护人民的自由或鼓励人民合作方面不应该是中立的。它在维护或恢复主权方面也不应该是中立的。

政府的职责包括坚持政府公众机构的软件尊重国家的计算主权,包括坚持学校教授学生的软件教育学生自由与合作。政府在 公众机构教育领域 必须坚持自由软件,而且只允许自由软件。政府有责任保持对其计算的掌控,因此它绝不能用 服务替代软件 的方式交出控制权。此外,政府保有公民的个人信息,它也绝不能向公司透露个人数据

当某些技术决定没有必须考虑的道德因素时,它们可以放到技术中立的框架下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