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电子书:自由与版权

曾经,在纸质印刷时代,人们制定了一项涵盖写作和出版业务的行业法规——版权。美国宪法中所陈述的版权的目的,是“促进发展”,即鼓励出版。人们采用的方法是使出版商从作者处取得使用近期作品的授权。

普通读者几乎没有理由反对版权,因为版权只限制了出版,而未对读者的行为进行限制。如果版权使一本书的价格增加了一点点,那也只是钱的问题,而读者的生活方式并未受到太大影响。正如所期望的那样,版权提供了公共利益,同时几乎没有给公众带来额外的负担。那时,版权做得很好。

然后,一种分发信息的新方式出现了: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在于它使得复制和处理信息(包括软件、音乐、书籍等)变得更容易。网络这个信息乌托邦提供了无限获取各种信息的可能。

然而,一个障碍横在眼前:版权。利用计算机共享出版物的读者是事实上的侵权者。一切都不同了,原本适用于出版商的行业法规如今却成了对它本要服务的公众的限制。

在一个真正的民主体制中,如果一部法律禁止了一项大众化的、自然且有用的活动,那么这部法律通常很快就会放开限制。然而,出版商的游说团体下定决心要阻止人们利用计算机的这一优势,他们发现版权是个合适的武器。在他们的影响下,政府非但没有放宽版权限制,反倒使其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严格,对那些被发现存在分享行为的读者实施十分严厉的惩罚。

不仅如此,计算机还可以成为强大的监管工具,使一部分人得以控制其他人能使用电脑做什么。出版商们认识到,通过强迫人们使用特别设计的软件阅读电子书,他们可以获得前所未有的权力:他们可以强迫读者在每次阅读一本书时付费并且表明身份!这正是出版商们的梦想。

所以他们说服美国政府为给了他们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DMCA),这部法律赋予了他们与电子书有关的几乎所有合法权力。甚至未经授权的阅读都是一项罪名

对于纸质书籍,我们仍然拥有和以前一样的自由。但是,如果电子书取代了纸质书,这种例外也就没什么用处了。“电子墨水”可以使文字就像被下载到了纸上一样,甚至报纸也可以成为过眼烟云一样东西。想象一下:再也没有二手书店了;你再也不能把书借给你的朋友了;人们再也无法从公共图书馆借阅书籍了——再也不会有不付钱就能阅读这样的“漏洞”存在了。从微软阅读器(Microsoft Reader)的广告来看,匿名购书这样的情况也不会再出现。这正是出版商们为我们构想的世界。

为什么发生如此重大的改变,却不见人们有多少争论?这是因为大多数公民还没有机会了解到这项超现代技术所引发的政治问题。另外,公众被教导版权是为了保护版权所有者而存在的,并被暗示公众的利益无关紧要。

但是当公众开始使用电子书时,他们就会发现出版商们为他们准备的体制,这时他们便会开始反抗。人们永远不会接受这样的枷锁。

出版商们会想方设法让我们相信严格的版权是维持文化艺术生机的唯一出路,但是我们不需要为了复制出版物进行一场战争;正如死之华乐队(The Grateful Dead)向我们展现的那样,粉丝之间进行拷贝在艺术家眼中不是一个问题。通过将电子书的非商业化复制合法化,我们可以使版权重新回归它行业法规的角色。

对于某些类型的作品,我们甚至需要更进一步。对于学术论文和专著,每个人都应该被鼓励将其一字不差地发布到网上;这会在保护学术记录的同时使其更易被获取。对于教科书和大多数参考文献,修改后的版本也应被允许出版,因为这会鼓励全社会去改进它们。

最终,当计算机网络给人们提供一种简单的小额转账方式时,限制逐字复制的理由将不复存在。如果你喜欢一本书,这时弹出一个对话框说“点击此处用一美元支持作者”,难道你会拒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