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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傳 (Copyleft) 是什麼?

著作傳是種讓程式(或其他作品)自由(意指自由的 free,而非「零價格」的 free [按1])的通用方法,要求所有修改之後和延伸而出的程式版本都必須同樣自由。

要讓程式變成自由軟體的最簡單方法,就是放棄著作權 (copyright),使之成為公有領域的公版著作 (public domain)。這樣人們就能分享程式和相關改善,只要他們有這樣的想法。然而,這種作法卻也會讓不想合作的人將程式轉為專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他們能做出改動,也許多也許少,再將成品以專有產品的形式散布。收到修改後程式的人便失去原先作者給予人們的自由;中間人奪去了自由。

GNU 專案中,我們的宗旨是要給予所有 使用者再次散布、與修改 GNU 軟體的自由。如果中間人可以將自由奪走,我們的程式碼也許「會有不少使用者」,但是卻未能給予他們自由。與其讓 GNU 軟體成為公版著作,我們更希望它成為「著作傳 (copyleft)」。著作傳 [傳在此處的念法為ㄔㄨㄢˊ] 的概念是任何人都能再次散布該軟體,不管有無更動,都必須把自由傳遞下去,使之能進一步複製和修改。著作傳能保障任何使用者都擁有自由。

著作傳能讓其他程式設計師有動力增添自由軟體。如 GNU C++ 編譯器這類重大的自由軟體之所以能存在,便是因為著作傳之故。

著作傳也幫助想改善自由軟體的程式設計師能有權如此作為。舉例而言,這些程式設計師通常為那些盡可能賺錢的公司或大學工作。若有一位程式設計師想將她的改動貢獻給社群,但她的老闆卻想讓這些更動轉變為專有軟體產品。

一旦我們向這位老闆解釋散布修改後的版本係屬違法,除非該軟體是自由軟體後;通常這位老闆會決定將軟體以自由軟體的形式發行,而非直接丟棄。

若要以著作傳保障程式,我們必先陳述它受到著作權保護;接著我們加入散布條款,這些條款是給予所有人對程式代碼、或是任何衍生而出的程式 有使用、修改、並再次散布等權利的法律工具,唯有條件是授權的散布條款不能更動。如此一來,這些程式碼和自由在法律上便無法分割開來。

專有軟體開發者利用著作權奪走使用者的自由;我們則使用著作權來保障大家的自由。這就是為何我們把著作權的名稱轉個彎,將「著作權 (copyright)」轉為「著作傳 (copyleft)」。

著作傳是程式著作權的一種運用方式,它不代表拋棄著作權。實際上,若以拋棄著作權的作法,去求著作傳想達成的保障,猶如緣木求魚。著作傳英文「copyleft」中的「left」並不是指動詞的「leave」離去——而是單指「right」的鏡像 [按2]

著作傳是種概念,但你無法直接套用這種概念;你只能採用這種概念的特定實作方案。在 GNU 專案中,我們大多數軟體採用的指定散布條款列於 GNU 通用公眾授權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中。GNU 通用公眾授權又常被簡稱為 GNU GPL。這裡也有篇關於 GNU GPL 的常見問答集頁面。你也可以閱讀這篇為何 FSF 要從貢獻者手中取得著作權的讓與

著作傳的另一種選擇方案,GNU Affero 通用公眾授權 (GNU Affero General Public License, AGPL) 的設計係針對常見於伺服器上的程式而來。它能確保給大眾使用的服務其實現作法的修改後版本可透過源始碼發行給大眾。

著作傳的折衷方案,GNU 較寬鬆通用公眾授權 (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 用於少數(但非全部)的 GNU 函式庫上。若想深入瞭解 LGPL 的適當使用方式,還請閱讀為何你不應替你下個函式庫使用 LGPL

GNU 自由文件授權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FDL) 是企圖用於手冊、教科書、或其他文件的著作傳方案,以保障任何人皆能擁有複製、再次散布這些文件的切確自由,不管有無修改、亦無論有無商業行為。

許多手冊和各個 GNU 源始碼散布版之中皆有內含對應的授權條款。

假如你是著作權擁有者,所有這些授權條款都設計給你輕鬆套用到自己的作品上。你不必修改這些條款,只要將授權條款副本納入作品之中,並在源始檔案中妥善加入參照該授權條款的聲明即可。

為許多不同程式採用相同的散布條款,能讓不同程式間的程式碼複製更為輕鬆簡單。當這些程式都採取相同的散布條款時,便不會有什麼問題。LGPL 第 2 版,含有一則規定能讓你改變回原始的 GPL 的散布條款,如此你就能將程式碼複製到另一個 GPL 所包覆的其他程式中。LGPL 第 3 版則打造為 GPL 第 3 版的附加例外,可自動相容。

若你希望用 GNU GPL 或 GNU LGPL 授權讓你的程式保有著作傳,請參見授權條款指示頁面中給予的意見。請注意到你必須採用所選授權的完整內文。各個授權條款都是不能切分的整體,不允許只摘錄部分的副本。

若你希望用 GNU FDL 授權讓你的手冊保有著作傳,請參見 FDL 內文的結尾 ,以及 GFDL 指示頁面

採用圓圈括住的左右相反 C 來替代著作權符號在法律上是個錯誤。著作傳於法律上係根據著作權而來,因此作品必須有著作權聲明。著作權聲明要有著作權符號(圓圈括住的 C),或是有「著作權/Copyright」字眼。

用圓圈括住左右相反的 C 並沒有特別的法律意義,所以不能作為著作權聲明。也許將它放在書籍封面、海報……等媒材上會很有趣,但請留意網頁之中所應呈現的形式!

譯者按︰
  1. 中文讀者也許會覺得這語句很怪,因為英文的 Free 有「自由」及「免費」兩個意思,所以作者要求特別區分,以正視聽。
  2. 鏡像,代表物體的鏡中映像,是同一物體的反向觀。這也就是為何 copyleft 的中文——著作傳,念法不同於著作權但諧音相似,暗指著作權的不同道路——要將自由傳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