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英文原版页面的中文翻译。

别让 “知识产权” 扭曲你的价值观

2006年6月9日

大多数自由软件许可证都基于版权法,这是有充分理由的:与另一种可能的选择——合同法相比,版权法在各国之间的统一性要高得多。

还有另一个不采用合同法的理由:它要求每个分发者在提供软件副本前,必须获得用户的正式合同认可。要是连用户签名都没拿到就递给人一张光盘,那是不被允许的。多麻烦啊!

诚然,在中国等版权法普遍执行不力的国家,自由软件许可协议的执行同样可能面临困境。正如 Heather Meeker 最近在《Linux 内幕》专栏 “仅限美国?版权法才是全球自由软件模式的关键” 中所指出的那样。

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在中国强化版权执法力度的理由。尽管我们可以借助版权法来捍卫人们的自由,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微软、迪士尼和索尼之流更可能利用它来剥夺自由。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我们在中国执行版权或许比微软、迪士尼和索尼更有成果——因为我们想要实现的目标简单得多。

迪士尼想要打击的是那些销售精确复制品的半地下组织。而对于自由软件来说,无论具体采用哪种自由许可证,这类复制行为本身都是合法的。当自由软件采用 GNU GPL 许可证时,我们真正要防范的是基于我们代码开发专有软件产品的行为——尤其当这类滥用行为来自大型知名企业时,情况最为恶劣。不过,这些大公司反而更容易成为执法目标。因此,GPL 在中国的执行并非毫无胜算,尽管绝非易事。

拒绝法律规避1

不过,Meeker 声称这会导致全球性问题,这一论断实在荒谬。她本该清楚:你无法通过将受美国版权保护的内容经中国 “洗白”。

如果有人在美国违反 GNU GPL 协议,分发经过修改的非自由版 GCC 编译器,那么无论该软件是否在中国获取或修改,都将同样受到美国版权法的制裁。

尽管这个错误看似是 Meeker 文章的核心论点,实则不然。文章真正的核心体现在她对 “知识产权” 一词的运用方式中。她通篇使用这个术语,仿佛它指代某种逻辑自洽的概念,某种值得探讨和思考的实体。若你认同这种用法,便已不自觉地接受了 Meeker 文章隐含的前提预设。

松散用语

有时,Meeker 会在 “知识产权” 和 “版权” 之间切换,仿佛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名称;有时又会在 “知识产权” 和 “专利” 之间转换,似乎这两者也是完全等同的。作为深入研究过这两部法律的专业人士,Meeker 心知肚明它们存在天壤之别;这些法律唯一的共同点,不过是其形式的抽象轮廓罢了。

其他所谓的 “知识产权” 法律甚至连这点共性都不具备。那种将所有法律视为同一事物的暗示,从根本上就是误导性的。

“知识产权” 这一术语本身就伴随着对这些法律宗旨的根本误解。Meeker 声称美国存在某种 “知识产权精神”,理由是 “知识产权被写入了宪法”。这可谓所有谬误的根源。

美国宪法中实际规定了什么?它既未提及 “知识产权” 这一术语,也完全未涉及该术语所指代的大多数法律。宪法中真正涉及的只有两种——版权法与专利法。

那么,美国宪法究竟对这些法律作何规定?其真正的立法精神是什么?这与 Meeker 所臆想的 “知识产权精神” 截然不同。

执行不力

宪法条文明确指出:版权法与专利法属于可选项。它们并非必须存在。即便设立这两类法律,其根本目的也必须是提供公共利益,即通过人为激励来促进社会进步。

这些绝非持有者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是我们可能选择授予的人为特权:其存在与否,完全取决于是否有助于激励人们从事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这原本是项明智的国策。可悲的是,本应代表我们执行该政策的国会——却选择听从好莱坞与微软的差遣,而非民众的意愿。

若你认同美国宪法的智慧,就绝不能让 “知识产权” 侵蚀你的价值观,更不可让这种 “知识产权” 迷因2毒害你的思想。

从实践层面看,版权法、专利法与商标法唯有一个共同点:唯有服务于公共利益时,它们才具有正当性。而你对自由的追求,正是必须被保障的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译注

  1. 原文 "Chinese Laundry":在西方文化中常暗指"法律规避"或"制度漏洞的灰色操作"。
  2. 原文 "meme":"迷因"是《科学美国人》中文版认可译名。强调"知识产权"概念的传染特性。